• 海南国资委信息中心2011年公开招聘公告

    海南省国资委信息中心是海南省国资委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,主要承担海南省国资委计算机系统建设、管理、运行、维护、软件开发、应用培训等职责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。

    一、招聘职位

    信息综合管理职位1名、行政文秘职位1名。

    二、招聘职位及要求

    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思想政治素质较好,具有良好的品行,户籍不限。

    (二)大学本科(含本科)以上学历,学士(含学士)以上学位。

    (三)信息综合管理职位要求年龄在35周岁(含35周岁)以下(1976年4月1日以后出生),行政文秘职位要求年龄在30周岁(含30周岁)以下(1981年 4 月 1 日以后出生)。

    (四)专业方面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:

    1、电子电气与信息技术专业门类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门类、新闻传播学专业门类、中国语言文学专业门类;

    2、非上述所列专业门类,但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工业与信息化部联合颁发的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》。证书须在有效期内。

    (五)职位要求:

    1、报考信息综合管理职位的,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,具备信息系统规划、集成、设计和编程能力,熟悉机关信息规划和建设工作;一定的沟通协调、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;工作严谨细致,责任感较强。

    2、报考行政文秘职位的,应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;工作严谨细致、耐心负责,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;熟悉办公自动化软件的使用;具备较强的信息收集、分析、编辑能力,一定的综合分析、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。

    (六)身体健康。

    三、报名和资格审查

    (一)报名安排

    1、报名时间:5月16日至20日(上午8:30-11:30,下午2:30-5:30,双休日除外)。

    2、报名方式:接受现场报名。地点:海口市白龙南路38号琼苑宾馆1号楼海南省国资委人事处1303房间。招聘期间咨询电话:0898-68689510。

    3、报名要求。在海南省政府网、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、海南省国资委网上下载《报名登记表》。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,现场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(1)《报名登记表》一式2份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、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、近期大1寸同底正面免冠彩照2张;

    (2)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,由当地社保部门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1份;

    (3)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(辖区派出所开具)、现实工作表现(现工作单位开具)、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(所在街道计生办开具);

    (4)若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工业与信息化部联合颁发的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》的,带原件及复印件1份;

    (5)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。

    (6)如系委托,被委托人须凭授权委托书、本人身份证原件代为递交以上相关材料。

    (二)资格审查

    由海南省国资委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。审查通过的,将在海南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布考生名单,并通知领取笔试准考证。因缺少上述材料或者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,资格审查不合格,取消笔试资格。

    (三)考试

    1、笔试

    (1)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经初审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:5的,组织安排笔试。未达到1:5比例的,取消该岗位招聘资格。符合报考其他岗位条件的,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。

    (2)笔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。考试内容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,兼有公共基础知识。

    2、面试

    (1)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,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的比例为1:3的原则,依次确定面试人选。

    (2)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。

    3、笔试、面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。

    (四)体检和考察

    1、面试结束后,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%,面试成绩占40%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。根据岗位招聘人数,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,按1:1的比例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。

    2、体检标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(试行)(国人部发〔2005〕1号)、体检操作手册以及《关于修订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及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19号)实施。

    3、考察主要通过审查人事档案、向被考察人现工作单位了解各方面表现等方式进行。考察的重点是思想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。

    (五)聘用

    1、拟聘用人选在海南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,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。公示后未发现有实质性问题的,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,按规定享受相关工资保险待遇。

    2、新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,试用期满合格的,予以正式任职;不合格的,予以解聘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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